| 朝代 |
中央决策流程 |
文书流转关键环节 |
监察机制 |
| 秦朝 |
丞相奏事→皇帝决策→九卿执行 |
御史大夫审核奏章、封泥验印 |
御史大夫掌监察,地方设监郡御史 |
| 汉朝 |
内朝决策→外朝执行(汉武帝后);朝议制度(集体讨论重大议题) |
尚书台负责文书收发、转呈;丞相府设主簿掌文书 |
中央设司隶校尉,地方设刺史“以六条问事” |
| 唐朝 |
三省制:中书省草诏→门下省审核→尚书省执行;政事堂集体议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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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书需经三省长官联署,加盖“中书门下之印”御史台分台院、殿院、察院;地方设十道监察区,派监察御史巡查 |
| 宋朝 |
二府三司制:中书门下决策→枢密院掌军政→三司理财;皇帝参与核心决策 |
文书需经枢密院、三司副署;通进银台司负责文书传递 |
台谏合一,御史与谏官职能混淆;路级设转运使、提点刑狱司兼监察 |
| 明朝 |
内阁票拟→皇帝批红(司礼监代批);廷议制度常态化 |
文书经通政司收文,六科给事中封驳 |
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“科道”并行;厂卫特务机构参与监察 |
| 清朝 |
军机处承皇帝旨意拟旨→内阁明发或延寄;密折制度强化皇权 |
军机处直接撰拟谕旨,不经内阁;密折直达皇帝 |
都察院与科道职权合一;密折成为皇帝监控官员的重要手段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