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序号 |
内容 |
| ① |
刺史直属中央御史中丞,“掌奉诏条察州”,与地方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,根据“六条问事”督察不法豪强和二千石郡守,秩卑(六百石)权重,定期巡行所部郡国 |
| ② |
各州设通判“与知州同领州事,又专掌监察”,可直达皇帝;路级设转运司、提点刑狱司等“监司”机构,兼掌地方监察 |
| ③ |
以巡按御史为核心,由都察院每年差遣,以一年为任期,巡历原籍或曾任官处须回避,根据《宪纲事类》行使考察官吏、复核案件等职权,“秋毫毋得取费于有司”,且“不得接见闲杂人” |
| ④ |
将全国分为十道监察区,派监察御史、巡按使分巡地方,订立“六条”规定明确职责,涵盖吏治、经济、人才选拔等,巡按使任期两年 |
| ⑤ |
建立三级监察体系,中央设御史台,地方置行御史台作为派出机关,下辖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,制定《设立宪纲格例》等法规规范监察 |
| ⑥ |
形成“十五道监察御史——总督巡抚——按察司——巡道”四级监察网络,总督、巡抚因兼都察院职衔负监察责,巡道“职司风宪,综复官吏” |